(2015)永法民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阮明秀与邓泽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阮明秀,邓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0233号申请人阮明秀,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邓泽红,女,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阮明秀因与被申请人邓泽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邓泽红在重庆市永川区社会保险局应领取的一次性金、费42266.15元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三年,从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给任何单位或个人。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银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