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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深圳长江家具有限公司与王永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478号申请人深圳长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江学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歆,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俞淇,1991年12月28日,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王永洪,户籍地址福建省长汀县。申请人深圳长江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由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15)295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长江家具有限公司请求撤销由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15)295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1.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未对申请人提出的鉴定申请进行处理。2.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3.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王永洪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依法维持。本院认为,关于深圳长江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一项理由,本院认为,劳动仲裁委根据查明事实的需要,有权决定是否同意鉴定,无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委必须同意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故此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关于深圳长江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二项理由,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事实问题不属于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此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亦不成立。关于深圳长江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三项理由,本院认为,劳动仲裁委认定深圳长江家具有限公司未能证明王永洪试用期不合格,在此基础上,裁决深圳长江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适用法律正确。故此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亦不成立。综上,本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长江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深圳长江家具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延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