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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侯峰妨害公务、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2刑初363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峰,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阳县。1992年4月17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1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6)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峰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7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1月1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侯峰酒后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水冶太行路县四中学校西边时撞到许某停放在路边的豫E×××××小型轿车上,经认定,侯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测,侯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7mg/100ml,经对侯峰的电动车进行鉴定,该电动车技术状况符合两轮轻便摩托车的相关定义要求,属于机动车范畴。(二)2016年1月17日0时许,被告人侯峰危险驾驶事故发生后安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迅速处警,出警过程中拨打120,120急救人员将侯峰带至安阳县医院急诊室进行检查时,侯峰无理取闹殴打医护人员,交警大队民警在对侯峰进行抽血检查时,被告人侯峰不服从民警依法处理,辱骂并殴打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和水冶派出所民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和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侯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危险驾驶犯罪事实2016年1月1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侯峰酒后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安阳县水冶镇太行路县四中学校西边时撞许某褚停放在路边豫E×××××3小型轿车上,造成侯峰受伤,两车部分受伤。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侯峰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测,侯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经河南至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侯峰所骑电动自行车的车辆属性进行鉴定,该电动自行车整备质量约为74kg,最高行驶速度大于20km/h,该电动自行车技术状况符合两轮轻便摩托车的相关定义要求,属于机动车范畴。2016年1月18日,侯峰许某褚达成协议书,双方的损失各自自行负担。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侯峰供述和辩解:2016年1月16日晚上12时左右,其骑着电动自行车在水冶镇太行路县四中学校学校的西边撞到了停在路边的一辆汽车上,对方报了警,当天晚饭时其喝了大约一斤左右的白酒,后来和对方调解,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证许某褚证言:2016年1月16日晚上7时,其将自己豫E×××××3小型轿车停放在家门口(水冶太行路)路南侧,晚上11点30分左右,其听到外面“咚”的声响,车去看见一辆白色的电动自行车撞到其汽车的左后尾部,骑电动车的男子在地上躺着。骑电动车的男子喝醉酒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侯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5、河南至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侯峰所骑的电动自行车整备质量约为74kg,最高行驶速度大于20km/h,该电动自行车技术状况符合两轮轻便摩托车的相关定义要求,属于机动车范畴。协议书:侯峰许某褚的损失各自自行负担。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妨害公务犯罪事实2016年1月17日0时许,安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在处理侯峰交通事故时,发现侯峰涉嫌酒后驾驶,在将侯峰带至安阳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查时,被告人侯峰不服从民警处理,辱骂并殴打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和水冶派出所民警,时间长达一小时左右,致民警无法正常执行职务。另查明,侯峰于1992年4月17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5月2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侯峰供述和辩解:2016年1月16日夜里,其喝酒后骑着电动车在水冶太行路西边发生事故后对方就报警了,交警到现场后打了120急救电话,其在120急救车上觉得颠簸就和司机吵了起来,到医院后其追着司机打,民警让其抽血时其就乱踢了民警几下,具体踢着谁了不清楚,抽完血朝一个民警脸上打了一拳。当时喝多了控制不住自己。证李某1华(安阳县公安局事故科民警)证言:2016年1月16日23时30分许,其在值班时接110报警称四中学校门口发生交通事故,其和同李某1华到现场后见地上躺着一男子(事后知道该男子叫侯峰)李某1华打120对侯峰进行救治,随后其赶到县医院时见侯峰在走廊上坐着,嘴里一直乱骂,其李某1华劝阻时侯峰又骂其李某1华,后来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侯峰又辱骂在场所有民警和医护人员,对侯峰抽血时,侯峰不仅不配合还打了水冶派出所民警陈少峰嘴上一拳。其和同事赶紧将侯峰按倒在地上抽了血,侯峰起来后照民李某1华的头打了三拳,其上前拦时侯峰踢了其胸部和左右腿各一脚。并且一直辱骂,时间长达一个小时。证牛某莎(安阳县公安局事故科民警)证言:证明内容牛某莎证言基本一致。证马某鹏(安阳县医院急诊科医生)证言:2016年1月17日��晨0时20分许接120急救电话称水冶镇太行路县四中有人需要救治,其和同事到现场后见一男子在地上躺着,满身酒气,在救护车上那个男子一直骂司机,民警到现场后那个男子还不配合在抽血时那个男子一直乱踢、打民警。抽完血后还打了一位民警一拳。证李某2明(安阳县医院急诊科司机)岳某莉(安阳县医院急诊科护士)证言:证明内容马某鹏证言基本一致。上述事实,另有以下综合证据予以证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第二监狱释放证明:侯峰于1992年4月17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到案说明:被告人侯峰与2016年1月17日在安阳县人民医院被抓获归案。3、户籍证明:侯峰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峰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超过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侯峰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峰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罪名均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人侯峰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侯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数��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燕文光审 判 员  李贺锋人民陪审员  陈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申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