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肖修兰、余平诉丁亮、港域休闲足浴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220-1号申请执行人肖修兰,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余平,男,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汪韬,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彭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丁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港域休闲足浴中心。负责人丁亮。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深圳市港域休闲足浴中心退还保证金50000元(人民币,下同);2、被执行人丁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549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各自义务,并共同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但两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据查,被执行人深圳市港域休闲足浴中心已搬离注册地址且无财产遗留,被执行人丁亮下落不明。此后,本院依法通过银行、证券、房地产权登记、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对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证,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查证结果,并通知申请执行人于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但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能提供。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