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盐执民字第3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海盐永信服饰厂、李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海盐永信服饰厂,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35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被执行人海盐永信服饰厂。被执行人李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商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海盐永信服饰厂、李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借款、利息等共计2070190.50元及执行费231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健与计娟萍共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路102号新桥北路西侧306室(产权证号:J0507**)的房屋[详见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杭永地估嘉字(2015)第09D3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健与计娟萍共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路102号新桥北路西侧306室(产权证号:J0507**)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