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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商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集支行与李加林、李修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集支行,李加林,李修停,李加永,陈令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商初字第00745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集支行。负责人耿以金。委托代理人丁力。被告李加林。被告李修停。被告李加永。被告陈令永。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集支行诉被告李加林、李修停、李加永、陈令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集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 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莞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