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金斯敦家具(上海)有限公司诉孙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斯敦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孙娃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7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斯敦家具(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娃。委托代理人成彦军,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斯敦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斯敦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诉人金斯敦家具(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金斯敦家具(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金斯敦家具(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