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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金斯敦家具(上海)有限公司诉孙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斯敦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孙娃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7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斯敦家具(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娃。委托代理人成彦军,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斯敦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斯敦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诉人金斯敦家具(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金斯敦家具(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金斯敦家具(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