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11号原告:孟某,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镇海,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荆芡乡大窑村后郢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3********。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褚宏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符广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