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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227号原告:陈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丽娜代理审判员  齐 慧人民陪审员  刘明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邱凯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