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未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梁某与刘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未初字第00288号原告梁某。被告刘某。本院受理原告梁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刘某(以下简称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陈述其经常居住地在长沙县,并提供了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2014年11月26日被告的户籍由长沙市雨花区迁入了长沙县,还提交了长沙县泉塘街道泉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1份,证明被告自2014年5月入住该社区,并于2014年11月26日将户籍迁入,至今居���在该社区29栋3单元505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合法、真实,与本案的管辖权有关联,予以采信。被告的住所地为长沙县,且2014年5月起至今住在长沙县,其经常居住地在长沙县辖区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付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