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长商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商初字第902号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和平大桥东侧。诉讼代表人:阚继山,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曾涛,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晓刚,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城关南峰新村16幢2号。法定代表人:陶新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