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商终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与刘珊姝、姚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刘珊姝,姚斌,黄晨岚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商终字第00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23号。法定代表人黄俊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珊姝,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田竹,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黄俊胜,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姚斌,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邵强,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黄晨岚岚,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邵强,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振、刘珊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淮开民初字第0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因黄振于二审期间去世,应其继承人黄俊胜、姚斌、黄晨岚岚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黄俊胜、姚斌、黄晨岚岚为本案被上诉人,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俊胜,被上诉人刘珊姝的委托代理人田竹,被上诉人黄俊胜,被上诉人姚斌、黄晨岚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邵强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上诉人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加雷代理审判员 刘玉娟代理审判员 王 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嵇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