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恢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照栋与青岛海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厂、青岛海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张照栋,被执行人青岛海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厂。负责人刘臣语,厂长。被执行人青岛海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延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照栋与青岛海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厂、青岛海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南劳人仲案字(2013)第735号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案字(2013)第73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傅垚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