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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天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玉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明,男,汉族,四川省新津县人,住新津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负责人姜晓香,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玉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登奉审 判 员  向新广代理审判员  王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纪肖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