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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眉山市仁寿县中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余淑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山市仁寿县中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余淑云,阙兴群,廖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884号原告眉山市仁寿县中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睿,董事长。被告余淑云,女,生于1966年11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被蒋天继,男,生于1976年10月15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阙兴群,女,生于1978年12月1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廖飞,男,生于1987年9月13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眉山市仁寿县中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财产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眉山市仁寿县中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国清人民陪审员  邹文东人民陪审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魏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