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义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义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姜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