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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蓉城支行与鄢召富、鄢驭淼、孔凡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蓉城支行,鄢召富,鄢驭淼,孔凡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3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蓉城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苟开平,行长。被告鄢召富,男,汉族,1950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鄢驭淼,女,汉族,1979年4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孔凡清,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蓉城支行与被告鄢召富、鄢驭淼、孔凡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蓉城支行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熊 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