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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法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通义,吴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法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邹通义,男,住常宁市被执行人吴顺生,男,住常宁市。邹通义申请执行吴顺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常民一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通义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并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常宁市人民法院(2014)常民一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