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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林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与王峰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林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峰,男,1990年5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申请王峰其他案由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林中民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峰应支付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案款35462.00元,承担执行费410.0元。本院已执行5000.00元,尚有30872.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敦林执字第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恩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晓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