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5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李士宽诉张秀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宽,张秀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510号原告李士宽,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被告张秀芬,女,1960年9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宽诉被告张秀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李士宽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张秀芬在本院(2015)丰执字第06416号执行案件的案款四万元,并提供李士宽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2号楼7门212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士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秀芬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06416号案件的执行案款四万元;二、查封原告李士宽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2号楼7门212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余积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邹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