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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将红军、齐志禹、河南中懿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水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吉凤春,男,1965年7月2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蒋红军,男,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齐志禹,男,198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河南省中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产业集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蒋红军、齐志禹、河南省中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9.5元,由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献彬审判员  李祺芳陪审员  刘建厂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