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4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与薛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薛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696号原告和记黄���地产(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18楼01室。法定代表人周伟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锦玥,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薛伟,19XX年X月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诉被告薛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1元,减半后245.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叱红梅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人民陪审员 高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超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