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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利辛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朱亚,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某,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利辛县,现住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司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应查明夫妻共同财产三间三层楼房的权属及子女生活现状。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万学林审判员  许 林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