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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吴某刚诉高某英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刚,高某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766号原告吴某刚,男,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高某英,女,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刚诉被告高某英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刚承担。审判员  贺新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