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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蔡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951号原告:蔡某。被告:孙某。原告蔡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蔡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宁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