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蔡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951号原告:蔡某。被告:孙某。原告蔡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蔡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宁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