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吕某与谷城县市政工程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130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李顺来,谷城县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谷城县市政工程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涂武刚,该工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杜海群,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吕某诉被告谷城县市政工程管理处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毓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