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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殿国与盘锦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民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殿国,盘锦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1297号原告:张殿国,男,195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洼县人,个体,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李艳,辽宁鑫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锦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吴伟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振权,辽宁圣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殿国诉被告盘锦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殿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明禄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洪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