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一终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肥城市鑫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陈宝林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9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肥城市鑫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潮泉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门庆泉,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吉慧,肥城潮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门庆华,该公司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宝林。上诉人肥城市鑫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3)肥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肥城市鑫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肥城市鑫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肥城市鑫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7元减半收取1004元由上诉人肥城市鑫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郄延亮审判员 宋许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学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