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177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王雪娟,常熟市虞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某。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吴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陶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曾庆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顾腾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