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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霍学庆诉被告刘付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学庆,刘付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2462号原告:霍学庆。委托代理人:林攀,定远县三和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付团。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学庆诉被告刘付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学庆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学庆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学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按100元收取,由原告霍学庆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