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民三终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与梁其娣、梁树明、张仲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梁其娣,梁树明,张仲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中法民三终字第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负责人:郭长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健,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其娣,女,汉族,1944年12月2日生,现住广东省江门市。委托代理人:罗杏勇,广东福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福香,广东福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树明,男,汉族,1972年7月3日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仲爱,女,汉族,1967年6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新会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其娣、梁树明、张仲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梁其娣110000元。二、梁树明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梁其娣1041.20元。三、驳回梁其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受理费1377元,由梁其娣负担130元,由梁树明负担12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负担1235元。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新会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根据《广东新会区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关于梁其娣鉴定意见回复函》,梁其娣的精神症状应当评定为十级伤残。2015年5月6日,广东新会区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广东新会区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关于梁其娣鉴定意见回复函》,答复:梁其娣存在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症,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其症状属于第4.10.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标准。按照GB/18667-2002标准,第4.10.1条款为X级伤残,即符合拾级伤残。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的营业范围,对精神病司法鉴定不具备独立鉴定的资质。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必须根据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才能作出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因此,在广东新会区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复函后,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不符合伤残鉴定程序的法律法规,不足以证明梁其娣的损害达到捌级伤残。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梁其娣构成捌级伤残,无法律依据,事实不清,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梁其娣的损伤应为拾级伤残,请法院依法驳回梁其娣不合理部分诉求。1、残疾赔偿金97796.1元。梁其娣是农村家庭户口,证明居住地的法定机关为公安机关。吴锦棠的房子2011年6月进行交付,装修装饰尚未进行,梁其娣就搬进去居住,不符合常理。因此,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不真实。所以,梁其娣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即为11669.31元。2、伤残鉴定费2000元,不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赔付范围,太平洋财险新会支公司无须承担该费用。3、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梁其娣只符合拾级伤残,根据江门市经济水平3000元较为适宜。4、护理费5550元,诉求超过了江门市护工行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一条“雇佣护工的,护理费应参照当地护工行业标准计算”,梁其娣的护理费应为80元/天×38天,即为3040元。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中的第一项、第二项判决;2、判决太平洋财险新会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付梁其娣17709.31元;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梁其娣承担。被上诉人梁其娣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口头答辩称:因梁其娣依据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之前已通过广东新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进行精神上的鉴定,所以鉴定程序合法。关于城镇居住情况问题。梁其娣一审时已提交了居住证明而且XXX有些房屋是包装修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被上诉人梁树明未作答辩。被上诉人张仲爱未作答辩。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判决所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当围绕太平洋财险新会支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对各方当事人均无提出的上诉问题不予审查。结合已查明的事实和现有证据显示,首先,案涉广东新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具有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资质,鉴定人员及鉴定程序合法,该所出具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确认梁其娣精神(智力)状态诊断为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征,对此应予认定。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具有涉诉人身伤残等级鉴定的资格,鉴定人员也具有相应的鉴定执业资格,该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该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是根据受害人医院病历资料、广东新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CT片等作出相一致,且评定依据与出院诊断即中型颅脑外伤的情况相吻和,一审期间,广东新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并分别书面答复了太平洋财险新会支公司提出的质询。故对该鉴定意见书可以采信。太平洋财险新会支公司所述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书的评定与实际残疾等级不一致,只是系其自行分析,缺乏相应理据,本院不予采信。因太平洋财险新会支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上述鉴定结论,其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另本案受害者梁其娣系农村户口,一审期间,梁其娣提交了江门市公安局大鳌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江门市新会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及房产证等证据,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梁其娣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年与其子居住在新会XXX街X座XXX,据此,可以认定梁其娣在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居住,因此,梁其娣伤残赔偿金可按城镇标准计算。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根据的伤残等级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作出梁其娣残疾赔偿金以及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54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敏忠审 判 员 徐 闯代理审判员 梁智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惠玲钟均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