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涛诉被告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李术莲,李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508号原告:刘涛,住隆化县。被告李术莲,住隆化县。被告李卫东,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告刘涛诉被告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宝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