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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何一帆、杨健俊与杨健俊、董康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一帆,杨健俊,董康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222号原告:何一帆。被告:杨健俊。被告:董康前。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一帆与被告杨健俊、董康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何一帆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