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何一帆、杨健俊与杨健俊、董康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一帆,杨健俊,董康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222号原告:何一帆。被告:杨健俊。被告:董康前。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一帆与被告杨健俊、董康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何一帆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