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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笫17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卢华晓与韦代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笫1722-2号原告卢华晓。被告韦代于。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宜民初字第17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告韦代于所有的桂M×××××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原告卢华晓与被告韦代于2015年10月8日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当庭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并且原告同意解除对桂M×××××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故应依法解除对桂M×××××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韦代于所有的桂M×××××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申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韦欢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