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4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昆山好烤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谢开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好烤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谢开全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46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好烤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英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增,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开全。委托代理人郑宝华,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昆山好烤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烤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开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谢开全于2013年7月15日进入好烤克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好烤克公司亦为谢开全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5月9日谢开全在工作中受伤,2014年5月28日经昆山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12月13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九级。好烤克公司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已到账。好烤克公司对谢开全进行了工作操作培训,故好烤克公司认为谢开全操作中违规受伤其本身应承担过错责任,拒绝按照谢开全要求赔偿,后谢开全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好烤克公司支付谢开全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2、好烤克公司支付谢开全自2014年5月9日至2014年9月8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100元;3、好烤克公司支付谢开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23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0312.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944元。该委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裁决:好烤克公司支付谢开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23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94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9841.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098.40元。好烤克公司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好烤克公司享有。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好烤克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谢开全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3359元/月,谢开全离职时(2015年1月31日)本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82.16岁,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18元/月,谢开全住院时间为2014年5月9日至2014年5月20日,共计12天。谢开全的停工留薪时间为2014年5月9日至2014年9月8日,该期间好烤克公司已经支付谢开全停工留薪工资9337.6元。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工资单、培训确认表、劳动合同等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好烤克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好烤克公司不支付谢开全工伤保险待遇。原审法院认为:谢开全系好烤克公司单位的工伤职工,因双方劳动关系自2015年1月31日起解除,现谢开全要求一次性结算工伤待遇的请求符合规定,好烤克公司应予支付。好烤克公司主张谢开全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因好烤克公司对仲裁裁决的金额无异议,谢开全亦请求维持仲裁裁决,故原审法院认定好烤克公司应支付谢开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23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94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9841.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098.40元。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原审判决好烤克公司支付谢开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23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94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9841.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098.40元,合计175355.3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好烤克公司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好烤克公司享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好烤克公司负担。宣判后,好烤克公司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3年7月1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谢开全从事操作工工作,其在上岗前,公司已对其进行了严格培训,但谢开全违反操作流程导致受伤,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谢开全答辩认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谢开全因工致伤,理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现好烤克公司上诉主张该伤害由谢开全违反操作流程导致,但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好烤克公司的上诉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昆山好烤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