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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左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包白龙与王国才、朱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白龙,王国才,朱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左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包白龙,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执行人王国才,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执行人朱明明,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包白龙申请执行王国才、朱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3990.7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国才自愿给付了执行款11995元,剩余执行款11995.74元由申请执行人包白龙与被执行人朱明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朱明明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包白龙。现被执行人朱明明已履行剩余款项的给付义务。本案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新左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申代理审判员 包阿 如那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