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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茂云与崔翠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茂云,崔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刘茂云,男。被执行人崔翠云,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化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崔翠云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翠云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自2015年6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崔翠云工资1000元,直至扣满72160.5元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崔翠云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