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执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刘立花与马伟、刘红芝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花,马伟,刘红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保字第14号原告刘立花。被告马伟。被告刘红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花与被告马伟、刘红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6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饶江清以自己所有的湘B上海大众汽车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辆型号SVW6451MED)作为担保,并且承诺如申请有错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刘立花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马伟、刘红芝价值6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饶江清所有的湘B上海大众汽车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辆型号SVW6451MED)。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刘文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诗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