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郭阳与崔开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阳,崔开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245号原告:郭阳,女,199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210321199403280448。被告:崔开江,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郭阳诉被告崔开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陆珏澔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郭阳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郭阳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郭阳负担。审判员 陆珏澔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年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