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郭阳与崔开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阳,崔开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245号原告:郭阳,女,199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210321199403280448。被告:崔开江,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郭阳诉被告崔开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陆珏澔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郭阳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郭阳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郭阳负担。审判员  陆珏澔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年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