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蔡瑞生与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瑞生,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14号原告蔡瑞生,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纪育造,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何文君,女,住址同上,该公司员工。原告蔡瑞生与被告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超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瑞生、被告锦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文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瑞生诉称,2013年1月24日,被告锦程公司向原告蔡瑞生借款10万元,约定四个月结息,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被告锦程公司向原告蔡瑞生出具《借款凭据》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2014年9月24日,原告蔡瑞生电联被告锦程公司负责人纪雅贞要求还款,纪雅贞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锦程公司立即归还原告蔡瑞生借款10万元;2、被告锦程公司支付原告蔡瑞生约定的利息(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3、被告锦程公司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锦程公司辩称,借款属实,我方对原告蔡瑞生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目前公司经营困难,无还款能力。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蔡瑞生的陈述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蔡瑞生提供的《借款凭据》、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及庭审中原、被告陈述为证。被告锦程公司对原告蔡瑞生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且未提供证据。对于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蔡瑞生与被告锦程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蔡瑞生可催告被告锦程公司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被告锦程公司未予还款,原告蔡瑞生据此要求被告锦程公司清偿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瑞生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被告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枫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