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宣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娜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海法宣字第00005号申请人:李娜。申请人李娜要求宣告陈建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娜称:其丈夫陈建新系“娄底机3866”轮船员。2014年11月2日晚上8:30分,“娄底机3866”轮行驶至武汉市武昌区涂家巷码头上游300米处时,陈建新不慎从船上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李娜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宣告陈建新死亡。经查:陈建新,男,汉族,1969年3月7日出生,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后山西街坊17栋1门40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李娜的丈夫。2014年11月2日晚上8:30分,“娄底机3866”轮行驶至武汉市武昌区涂家巷码头上游300米处时,陈建新不慎从船上落水失踪。经有关部门多方搜救仍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经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大桥派出所证明该公民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建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陈建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建新因水上意外事故落水后下落不明,申请人李娜作为其妻,系有权申请宣告陈建新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宣告陈建新死亡。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陈建新仍然下落不明,其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据此得到确认。申请人李娜要求宣告陈建新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建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皮伟宁审 判 员 熊文波代理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岳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