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中北公司与李荣军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中北公司,李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35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中北公司。被执行人李荣军,男,1979年11月27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中北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荣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中北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099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荣军向申请执行人返还陕AU72**号出租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牌照、附加费本、车辆电子识别卡以及相配套的计价器、计价器周检表、空车灯、车体外部顶灯、GPS全套设备和LED显示屏,并协助被执行人办理陕AU72**号出租车的变更手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荣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3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贺 诚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