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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1095号原告陈某某,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瑶族。被告肖某某,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已与被告肖某某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昌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