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1095号原告陈某某,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瑶族。被告肖某某,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已与被告肖某某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昌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