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生,尹文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293号。负责人胡建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232号。法定代表人李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生,男,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被执行人尹文佳,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李生、尹文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李生、尹文佳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李生、尹文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二亿元的银行存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支付截止至二○一四年九月二十日的重组收益人民币六百九十万元的银行存款。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支付未付重组收益的违约金(自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重组收益全部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银行存款。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支付未付重组本金的违约金(自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重组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银行存款。五、李生、尹文佳对裁定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生、尹文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五万九千七百六十八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五千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七、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生、尹文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苏向京执行员 潘 冰执行员 高春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