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624号申请执行人董某,女,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董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王某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16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