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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7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孙宝琴与邱红云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宝琴,邱红云,谷其沼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7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宝琴,女,1962年6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石静华,男,1961年11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红云,女,1955年5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其沼(兼邱红云之委托代理人),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上诉人孙宝琴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年昌民初字第5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宝琴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宝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宝琴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孙宝琴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孙宝琴负��(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永钢代理审判员  白 云代理审判员  王玲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法官 助理  詹 浩书 记 员  赵倬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