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徐商初字第00234号-2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阴市龙腾包装有限公司与展丰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龙腾包装有限公司,展丰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徐商初字第00234号-2原告江阴市龙腾包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翔,该公司职员。被告展丰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龙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展丰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龙腾包装有限公司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展丰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龙腾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展丰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龙腾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江阴市龙腾包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龙腾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