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罗仕银与朱秀文、李睿、李沂轩、李代选、吕文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仕银,朱秀文,李睿,李沂轩,李代选,吕文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罗仕银,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被执行人朱秀文,1976年8月7日。云南省宜良县人,住宜良县。系死者李承相之妻。被执行人李某,2010年1月30生,汉族,学龄前儿童。系朱秀文之女。法定代理人朱秀文,系李某之母。被执行人李某某,汉族,学龄前儿童。系朱秀文之子。法定代理人朱秀文,系李某某之母。被执行人李代选,重庆市荣昌县人,住荣昌县。系死者李承相之父。被执行人吕文琼,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系死者李承相之母。关于罗仕银与朱秀文、李某、李某某、李代选、吕文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祥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均未履行,权利人罗仕银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委托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调查李��相在其辖区内现存的遗产。该院于2015年8月17日函复我院,经调查李承相在荣昌县内现无遗产存留。另查明朱秀文、李某、李某某已经不在原居所地居住生活,目前下落不明。因此,案件无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委托执行。我院也无法查明李承相在我省范围内的遗产状况。本次交通事故中以朱秀文、李某、李某某、李代选、吕文琼为原告的案件生效后,作为权利人的朱秀文、李某、李某某、李代选、吕文琼未依法申请执行。但我院已于2015年5月26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景东支公司提取了朱秀文等5人应得的保险理赔款168074.40元。因(2014)祥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朱秀文、李某、李某某、李代选、吕文琼等在李承相的遗产范围内进行赔偿。现李承相的遗产状况无法查��,申请人也未举证证明李承相的遗产状况。本院决定将朱秀文等5人名下的保险理赔款168074.40元,按所涉赔偿案件的执行标的额比例进行分配,申请人罗仕银按比例分得2285.81元。朱秀文等5人还应赔偿7222.87元。本案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执字第23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寇文彦执行员 戴有功执行员 彭许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