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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李某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杜刑初字第00062号公诉机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丙,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委托代理人李卫峰,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杜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10月8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艳芝、代理检察员闫永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刘亚,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委托代理人李卫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5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李某乙与被害人李某甲在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坡里行政村李某丁家中打牌时发生争吵,继而引起互相厮打,李某甲持小木凳将李某乙头部砸伤,李某乙用拳头及脚朝李某甲面部打、踢,致李某甲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李某乙辩护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本案的发生是被害人先用板凳砸被告人,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的性质;2、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3、被告人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5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李某乙与被害人李某甲在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坡里行政村李某丁家中打牌时发生争吵,继而互相厮打,李某甲持小木凳将李某乙头部砸伤,李某乙用拳头及脚朝李某甲面部打、踢,致李某甲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乙拨打报警电话,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乙第一次问话时,李某乙只陈述了自己被李某甲打伤的事实,未如实供述其将被害人李某甲打伤的事实。2015年4月15,被告人李某乙到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朔里派出所咨询案件进展情况时,被该所刑事拘留。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与被告人李某乙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某乙自愿赔偿李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000元,上述赔偿款已履行完毕。被害人李某甲对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于2015年9月11日撤回对被告人李某乙的起诉。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李某乙出生于1974年11月19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到案经过,2015年4月15日,李某乙来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朔里派出所咨询案件进展情况时,被该所刑事拘留。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经查询,李某乙无违法犯罪记录。4、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撤诉申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与被告人李某乙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某乙自愿赔偿李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000元,上述赔偿款已履行完毕。被害人李某甲对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了对被告人李某乙的起诉。5鉴定意见及告知书,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6、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7、李某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李某甲身份情况。8、李某甲住院病历及医疗费票据,证明李某甲住院治疗和支付医疗费5375.1元情况。9、职业技能证书及证明,证明李某甲具有砌筑工专业资格。10、淮北阳光中西医结合医院出具的病程记录一份,内容为:患者李某甲,男,51岁,因头痛头晕鼻部不适2天,于2015年3月6日在我院因外伤致鼻骨骨折、左眼眶骨折入院,明确诊断后,给予鼻骨骨折矫正术,2周后出院。近二日自感头痛头晕、鼻部不适,再次来我院求诊,门诊给予抗感染鼻腔冲洗对症处理。11、证人吴某某、胡某某的证言,李某乙和李某甲开始是因为出没出错牌的事吵起来的,后相互动手打了几拳、几巴掌,李某甲就被人拉走了。12、证人李某丁的证言,案发当天,李某丁睡觉了,不清楚李某乙和李某甲打架情况。1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马某某的证言,案发当天,李某甲和李某乙在李某丁家打牌,因出错牌的问题,二人先吵起来,后又打了起来,李某甲被人拉走了。李某甲回来后两人又吵起来了,李某甲拿个木凳砸在李某乙头上,两人又打起来了。后李某乙被送到医院去了。14、证人张某丙、武某某、刘某甲、李某戊、刘某乙的证言,2015年3月5日打过架后,李某甲鼻梁肿了,眼部有淤青也肿了,第二天,将李某甲送到医院的。15、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5年3月5日中午喝喜酒,下午13时许,李某甲等人在李某丁家打牌,李某乙在一旁观看,后李某乙顶替他人与李某甲一起打牌,李某乙说李某甲出错牌了,二人发生争吵,李某乙抓住李某甲的领口,用右手朝李某甲左侧脸部打了几拳,被人拉开,李某甲被拉到院子外面。过了有十几分钟,李某甲回到院子里又与李某乙吵了起来,之后,李某甲从旁边拿个小木凳朝李某乙头上砸了一下,李某乙起来和李某甲厮打在一起,用拳头朝李某甲面部乱打,李某乙还用脚踹了李某甲面部几脚,被人拉开后,李某乙被送到医院去了,李某甲就回家了。当时有人告诉李某甲说其额头部位和左侧鼻部都肿了,头也痛,李某甲认为是喝酒喝的。第二天,李某甲被送到纵楼阳光医院看病。16、被告人李某乙供述,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乙第一次问话时,李某乙只陈述了自己被李某甲打伤的事实。2015年4月15日以后,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15年3月5日下午13时许,李某甲等人在李某丁家打牌,李某乙在一旁观看,后李某乙顶替他人与李某甲一起打牌,李某乙说李某甲出错牌了,二人发生争吵,李某甲被人拉走了。李某乙和别人继续打牌,过了有十来分钟,李某甲又回到李某丁家,再次与李某乙发生争吵,李某甲用木凳子砸李某乙头部,将其砸倒在地,李某甲也摔倒在地。李某乙爬起来,马某某拉着李某乙,李某乙就用脚踢李某甲,踢没踢到不清楚,后来李某乙就被人送到医院去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李某乙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李某乙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乙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乙虽然拨打了报警电话,但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乙第一次问话时,李某乙只陈述了自己被李某甲打伤的事实,对其伤害李某甲的事实未如实供述。2015年4月15,被告人李某乙到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朔里派出所,目的并非为主动接受法律处罚,只是咨询案件进展情况。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自首。因此,对公诉机关和李某乙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乙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李某乙辩护人关于本案的发生是被害人先用板凳砸被告人,被告人有正当防卫性质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就本案而言,被告人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甲用木凳子砸李某乙头部,将其砸倒在地,李某甲也摔倒在地,这时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侵害行为已经完成,而被告人李某乙起来后,在有他人阻拦的情况下,用脚踢倒在地上的李某甲,致李某甲受伤。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对李某乙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害人李某甲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责任,对被告人李某乙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宫    恒    红审判员 韩永胜人民陪审员杜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