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3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黄国劲与绵阳兴达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站前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劲,绵阳兴达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站前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3816号原告:黄国劲,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21日,住绵阳市高新区。被告:绵阳兴达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站前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西段72号东辰新天地,组织机构代码:67575999-8。法定代表人:张旭。原告黄国劲诉被告绵阳兴达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站前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原告黄国劲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国劲撤回对被告绵阳兴达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站前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3元,由原告黄国劲承担。审判员 陈昆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小玲 搜索“”